【重磅】中国户籍制度正式松绑,房子回归居住属性,房地产的投资价值被强制剥离: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探索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意思是:海外房地产投资尤其是东南亚的房地产投资即将迎来爆炸式增长!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我国积极、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着外国人才纷至沓来。经常会有用人单位问到外籍员工参保的问题。今天,小编整理了外国人参保的办理指南,为用人单位解疑答惑。

政策依据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外国人在中国参保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依法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险种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或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贴士

具有与中国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文末的推送信息>>>>“企业走出去,这些国家社保可互免”

办理材料

提供《劳动合同书》、外国人护照及以下任意一种证件至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常驻记者证》

?《南京人才居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

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1号)规定,“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卡式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待遇享受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企业走出去,这些国家社保可互免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闯闯”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影响力提升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大

出国了

职工缴纳的社保不能断

在国外还要缴,压力好大

为避免职工同时承担两国法律规定的参保义务,我国分别与德国、韩国、加拿大、丹麦、芬兰、瑞士、荷兰七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议。

下面,小编为你普及一下互免协议

小秘书小课堂开始喽!

作为一名合格的国际工作者,

这些内容你Get到了吗

签订了社会保险互免协议国家的就业人员,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参保证明》的,免除其在工作所在地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具体申请流程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点击“服务之窗”中的“办事指南”查看。

以去丹麦工作为例

已在中国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可向丹麦经办机构申请免除在丹缴纳社会养老金、劳动力市场补充养老金(ATP)。

友情提示:

1、对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或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在工作地参加社会保险。

2、除协议规定的免缴险种外,外籍在华就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