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就会被查?

关于这个问题,专门去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分享一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一、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坤鹏论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4)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引申阅读:全球CRS财产信息交换2018实施,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一场涉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排查正在展开,全球征税已经到来!据说,现在一些拥有海外金融账户和打算开户者的心情是这样的:

“我就存个几百块还要填税号?”

“不到100万美金,也要被交换信息?”

“地址写的中国,外国银行会不会怀疑我是非当地居民?”

2017年,全球CRS信息交换已经开始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单的说,就是各国政府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的财产信息,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

比如一个中国富豪,他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开曼群岛同时拥有账户和资产,到2018年,他的这些财产信息将都会被中国的税务部门掌握。

根据世界经合组织发布报告:在G20的大力推动下,已经有142个国家(地区)开始或承诺实施CRS,并已经启动了2000个双边交换关系。

在2018年首次报告时,香港金融机构须向香港税务机关提供72个国家和地区之税务居民归属于2017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金融账户信息。而对于日本和英国之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涵盖的时间区间为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在2019年及其以后,金融账户信息则需要涵盖上一年全年的信息。

哪些信息需要被交换,哪些不需要交换?

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其中涉税信息主要有:

1、海外机构账户类型:存款机构、託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2、资产信息类型:存款账户、託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3、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馀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住地(国别)、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总额。

哪些资产不在交换范围内?

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海外公司股权......

2018年,中国大陆和香港首次CRS信息交换

中国大陆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由国税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中国大陆版CRS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开始进行第一批信息收集,预计2018年9月实现首次信息交换。

香港版CRS早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始进行第一批信息收集,预计也将于2018年9月实现首次信息交换。

如果都是阳光合法收入,CRS税务信息交换并无可怕之处。但是在过往的十数年里,香港保险被描绘成离岸的金融避税天堂,吸引了大量来源模糊的资金。

顺便解释一个误解:中国大陆版CRS不是100万美元以上才被交换,100万美元以下也会被收集,只是1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账户优先收集交换而已。

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中国大陆与海外CRS执行地区信息交换中,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在海外CRS执行地区有巨额财产并未合法纳税的客户;

在海外CRS执行地区隐藏资产的大陆高官及其家属;

红通滞留海外CRS执行地区人员及其家属;

获得海外CRS执行地区身份的高净值人群;

绕过外汇管制转移资金到海外CRS执行地区的客户;

利用海外CRS执行地区空壳公司转移利润的企业主;

协助资金在海外CRS执行地区藏匿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配置了海外CRS执行地区家族信托的客户;

购买海外CRS执行地区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

拥有多国金融账户的高资产人群,由于其面临多个账户分别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而被交换回国籍国的可能,他们一方面担心被要求补税,另一方面则更担心被追溯境外资产的合法来源。如果要按受CRS影响程度分类,影响度从大到小排序大致如下:

1,海外持有非法所得;2,海外持有合法所得但未完税;3,海外拥有合法所得已完税但属隐匿或被追索资产;4,海外持有合法所得已完税(以上均为金融资产)。

合理规避CRS,6大招数化解危机!

在全球各金融机构在积极展开尽职调查的同时,各种规避“良策”也层出不穷,高资产人士也在忙碌着重新规划各自的资产。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规避CRS方法总结为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各种方式直接规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换;二是通过合法方式来规避信息被交换后所产生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降低账户余额延缓账户被尽调,以争取更多时间做进一步筹划;

2,将金融资产转移至非CRS执行国;

3,将大部分金融资产转化成固定资产如房产、贵金属及艺术品;

4,身份规划即通过居住时间或第二国籍安排税务居民身份;

5,通过个人身份法人化解决账户持有关系;

6,继续通过保险、年金计划等金融工具重新安排。

例如,有金融账户持有人将保单受益人从自己改为配偶或者子女,以避免账户资金直接与自己挂钩;有的增加购买了固定房产,以使账户资金少于100万美元;也有一些通过设立积极性的公司来将个人资产变为公司资产,以减少征税可能。

上述一些方法看似良策,实则不少有硬伤。只要各国及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CRS标淮及合规要求,规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换的作法几乎不可能成功,通过合法方式安排信息披露后不产生法律和税务风险则相对可行。比如家族信托,还有一种以家族设立的PTC(PrivateTrust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和管理家族资产的新型信托,这两种都使用比较多。虽然信托在CRS下一样需要披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保护人等信息,但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延缓被征税,还兼具家族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作用。

另外,少数人会通过降低机构余额至25万美元以下来避免被尽调。但也不是长久之计,大部分人则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去解决。为了避免该非金融机构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从而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往往会将原本离岸空壳运营的公司,逐渐实体化经营,履行报税、审计及适当的缴税义务,即将该公司运作成积极的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