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进入欧盟,通过立法结合税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本岛对(离岸)国际商业公司(IBCs)的吸引力。这项改革已取缔了本地公司和国际商业公司之间的区别,使双方受益于统一的税率和同等的欧洲公司地位。塞浦路斯的公司享有欧洲最低的税率,这已成为其他欧盟国家,前苏联国家,亚洲和其他许多地方投资者青睐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

塞浦路斯还为企业提供了许多额外的优势,如地处三大洲的战略要冲,优良的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有效的法律,银行及会计服务,高技能的人力资本,当然还有她稳定的经济。

塞浦路斯税务基本概念

作为塞浦路斯的税务居民,所有公司从塞浦路斯和国外累计或来自所有来源的收入都要纳税。非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公司通过在塞浦路斯常设机构进行的商业活动在塞浦路斯累计或产生一定的收入和收入来源的要纳税。在塞浦路斯管理和控制的公司被视为税务居民。

塞浦路斯企业税

所有公司的企业税率是12.5%,全欧洲最低。

塞浦路斯国际商务公司享受以下主要的财政优势:

·从2003年1月1日起,当地你公司和国际商务公司(IBCs)没有区别。在塞浦路斯国际分支机构管理和控制的IBC的净利润,按12.5%纳税;

·从国外管理和控制的国际商务分支机构及国际商业合作伙伴公司免征收入税;

·不征收股利分配,利息和特许使用费的预扣税;

·从国外的常设机构赚取利润完全免征公司税;

·股息收入免征公司税,条件是至少持有1%直接控股的海外公司的股本。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从事介绍投资的收入超过其50%的业务活动,而他在外国的此类股息收入的税负远远低于在塞浦路斯,这个豁免将不适用;

·外国实体公司的雇员在塞浦路斯可以得到工作许可签证,条件是他们的职务必须为执行职务或职位在塞浦路斯劳动力中无法找到类似的技能;

·居住在塞浦路斯的外籍雇员和当地员工一样纳税。其他利息收益征收国防基金贡献税15%,交易活动赚取的利息或密切相关的贸易活动征税10%;

·出售股份免税;

·与世界各地超过40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除出售坐落在塞浦路斯的不动产以外,无资本收益税;

·结转税项亏损没有时间限制;

·税项亏损可使用团体弥补免税法解决;

·对离岸商务活动增值税制度不适用;

·允许就税务目的业务资本免税额和费用;

·正常的交易活动无印花税;

·在塞浦路斯继承外国公司的股份,免征遗产税;

·无外汇管制的限制(世界任何地方,任何币种的银行帐户);

·只向塞浦路斯中央银行透露受益人详细资料以确保保密性和匿名性。

塞浦路斯的个税

任何个人如果他在塞浦路斯任何日历年度内逗留超过183天,即为塞浦路斯的个人税务居民。进出塞浦路斯的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从塞浦路斯出发的日子算作在塞浦路斯以外居住一天。

·到达塞浦路斯的当天算作居住在塞浦路斯一天。

·在同一天抵达和离开塞浦路斯计为居住在塞浦路斯一天。

·在同一天离开和到达塞浦路斯算作居住在塞浦路斯以外一天。